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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国际商法双语教育,荷兰国际商法双语教育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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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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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系实质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底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度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海洋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根底开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气法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步构成的一种共同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度和地域的法律制度。

二、法系包含范围不同

属于大陆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天时、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局部法语国度或地域的法律。而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位置。

三、大陆法系首先在欧洲大陆呈现,以罗马法为根底,具有法典的特征;而海洋法系先在英国开展以日耳曼习气法为根底,注重判例根据。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渊源、法律适用和法律制度等方面。

1. 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即以成文法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如法国、德国等。而海洋法系的法律渊源则主要是判例法,即以先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如英美等国。

2. 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而海洋法系则更加注重司法判例的适用。

3. 法律制度: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相对稳定,法律体系比较完整,而海洋法系则更加灵活,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此外,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语言、法律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也存在差异。总的来说,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3、法律适用不同。大陆法系习惯用演绎形式,英美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4、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平衡法,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5、法律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倾向单行法。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主要在法律体系和法律观念上有所不同。

: 1.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主要法律基础,强调法典法和理性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中,法律以法典和法规为主要来源,法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注重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

2. 海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美法为主要法律基础,强调判例法和个案法律体系。

在海洋法系中,法律以判例和先例为主要来源,法官通过参考和解释相关的判例来做出裁决。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还体现在法律文书的撰写方式、法律教育的方法和法律实践的特点上。

大陆法系在欧洲大陆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广泛使用,而海洋法系则主要存在于英美国家和其它英语国家。

对于跨国交流与合作而言,了解并理解不同法系的特点和差异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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